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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财产怎么分?马来西亚婚姻资产分配与公积金 EPF

房子、车子、存款、甚至公积金(EPF),离婚时到底怎么分?是不是一人一半?全职在家的一方分得到吗?这篇带你了解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财产分配的核心规则,以及 2024 年关于 EPF 的最新上诉庭判例。

更新于 2026年6月18日 · 阅读时间约 12 分钟 · 家庭法 · 仅适用于非穆斯林

第76条:法庭分财产的权力从哪来

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财产的分配,核心在《1976年法律改革(婚姻及离婚)法令》第76条(Section 76, LRA 1976)。这条赋予法庭权力:在颁布离婚令或司法分居令时,分配婚姻期间取得的资产,或下令变卖这些资产、再分配所得。

注意:这是法庭的裁量权(discretion),不是一套自动公式。但裁量并非毫无章法——它受第76(2)条所列的因素约束。

哪些东西算"婚姻资产"?

有趣的是,第76条本身没有为"婚姻资产"下定义。在 2024 年的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 上诉庭(Court of Appeal)判例中,法庭厘清:"资产"(assets)指的是所有在婚姻期间取得、可被法庭分配或变卖的资产。综合判例,常见的婚姻资产包括:

关键观念:不是"平分",而是"倾向平分"

很多人以为离婚财产一定一人一半,这是误解。正确的理解是:法庭的起点倾向平分(inclination towards equality / 50:50 起点),然后再根据第76(2)条的因素去调整

在 Teo Chee Cheong 案中,法庭采用所谓"大刀阔斧"法(broad brush approach)——分配资产不是逐笔精算的会计或审计过程,而是在通盘考量后作出公平裁断(该案最终以约 44:56 分配)。

全职在家的一方:非金钱贡献也算数

这是对许多家庭最重要的一点。照顾家庭、抚育子女、操持家务——这些非金钱贡献(non-financial contributions)在法律上同样被承认为对家庭的贡献。

重点 全职主妇 / 主夫即使没有直接出钱买房,依然有权分得婚姻资产。法庭会把"对家庭福祉的贡献"与婚姻的长短一并纳入考量。

不过也要务实看待:判例指出,即使一方有直接金钱贡献,也不代表自动获得对半分——法庭只是"倾向"平分,实际比例取决于贡献的性质、程度与整体情况。

2018年修订改了什么?

一项重要修订(Act A1546,于 2018年12月15日 生效)改变了游戏规则。在修订之前,财产分配很大程度取决于各方的金钱贡献,并区分资产是"共同努力"还是"单方努力"取得。

修订之后:

配偶的公积金 EPF 分得到吗?2024 判例说清楚了

EPF 长期是个灰色地带。早年判例(如 Yap Yen Piow v Hee Wee Eng [2017])曾认为 EPF 较为个人、未必属于第76(1)条下的可分配资产。直到 2024年的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 上诉庭判例,才画下清楚的界线:

EPF 类型能否分配
婚后累积的 EPF
Post-marriage EPF
属于可分配资产,纳入第76(1)条的资产池。
婚前累积的 EPF
Pre-marriage EPF
受第76(5)条保护,除非在婚姻期间被"大幅增值"——而法庭认为对 EPF 而言这几乎不可能发生,故原则上不予分配

该案还有一个值得记住的细节:丈夫在案件审理期间私自从 EPF 户头提走 RM500,000,企图打击妻子的合法请求。法庭视之为不当行为,结果把妻子可分得的 EPF 比例从 30% 提高到 40%。这说明:在诉讼期间转移、隐藏或挥霍资产,可能反过来对你不利。

程序上,法庭一旦依第76(1)条分配了 EPF,《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》第53A(1)条才授权 EPF 局依法庭命令转移会员户头中的款项。

那婚前的房子、存款呢?

原则上,婚前已拥有的资产受第76(5)条保护,不在分配之列——除非满足以下其一:

例如婚前的一间旧屋,婚后由双方共同出钱大幅翻修、增值,那增值的部分就可能被纳入考量。

谁要负责举证?

提出分配请求的一方(claiming party)负有举证责任,必须以"相对可能性的权衡"(balance of probabilities)证明:有哪些资产、是否应变卖、采用哪个估值日期、以及分配比例应如何(以平分为起点,再依第76(2)条调整)。

如果一方对配偶的资产毫不知情,或完全依赖配偶,可向法庭申请命令对方提交全面财产披露的宣誓书(full disclosure affidavit)。对方若不遵守,可能面对藐视法庭(committal)程序。

常见问题

离婚财产一定一人一半吗?
不是。起点是"倾向平分",再依贡献、债务、孩子需要、婚姻长短等因素调整,最终未必50:50。
全职主妇没赚钱,分得到吗?
可以。2018年修订后,照顾家庭、抚育子女等非金钱贡献同样被承认,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有权分得财产。
配偶的公积金 EPF 分得到吗?
依2024年 Teo Chee Cheong 判例:婚后累积的 EPF 可分配;婚前累积的原则上受保护、不予分配。
婚前买的房子会被分走吗?
原则上不会,除非婚姻期间被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努力"大幅增值"。
怕对方转移、藏匿财产怎么办?
可申请要求对方提交全面财产披露宣誓书;诉讼期间私自转移资产,可能反而对转移方不利。

分配前,先做好这几件事

资产分配高度依赖事实、估值与举证。在谈判或入禀前,做足以下准备能大大提高你应得的份额:

  • 列出完整资产清单——房产、车辆、银行存款、EPF、保险、股票、生意股份,逐项记下取得时间(婚前/婚后)。
  • 保留贡献证据——出钱的单据、转账记录;若是全职照顾家庭,也整理好你对家庭的非金钱贡献。
  • 区分婚前与婚后资产——婚前资产原则上受保护,先厘清哪些可能被纳入分配。
  • 留意对方转移资产的迹象——必要时可申请要求对方提交全面财产披露宣誓书。
  • 金额较大时,先咨询律师——估值与举证策略往往决定最终比例。

本文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般性资讯,并非针对你个人情况的法律意见。财产分配高度依赖个别事实与证据,每个案子都不同。所引用的判例(如 Teo Chee Cheong v Chiam Siew Moi)反映截至撰文时的法律立场,日后可能因新判例或修法而变动。如需可依赖的建议,请咨询在马来西亚执业的合格律师。本文仅适用于非穆斯林。